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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视频创作中适当引用的国内外案例整理

徐安娜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徐安娜  同济大学法律硕士、互联网大厂法务


近年来,短视频领域逐渐成为了版权侵权的高发地,并随着短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及艺人等的联合声明、倡议书的发布,确认短视频创作适当引用的判定标准迫在眉睫。早前,对于“谷阿莫看电影”影评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短视频,国内学者对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均存在不同观点。近年国内外司法案例虽然认定短视频为适当引用的较少,但也有使用《我是歌手》片段说明乐器作用案一审、Hosseinzadeh v. Klein个人反应视频案被法院认定构成适当引用。


本文分析了国内外案例中短视频适当引用问题,均围绕我国适当引用条款、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理论展开。主要分析了国内外案例:B站cut视频侵权案、网易视频“我爱看电影”侵权案、“配音秀”APP案、十万个冷笑话侵权案、聚力传媒足球赛事解说侵权案以及Hosseinzadeh v. Klein个人反应视频案、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使用《我是歌手》片段说明乐器作用案、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聚合视频网站侵权案、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m’t, Inc.电影剪辑预览片段案。

案例总结


1. 短视频创作适当引用的合法目的


唯一被认定构成适当引用的是Hosseinzadeh v. Klein个人反应视频案,因为是典型的批评、评论,符合转换性使用。而在我国的语境下也是符合我国适当引用的合法目的,介绍、评论的部分构成了该短视频的主要部分。


使用《我是歌手》片段说明乐器作用案,法院认为十三月公司引用原视频是为了表明铜钦等乐器对整首歌曲的衬托效果。在我国引用目的为说明问题被认为适当引用还有葫芦娃使用案,《陆垚知马俐》电影画面中极少量使用“葫芦娃”服饰,引用目的是为了展现八零后的时代特征。[1]“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和其他具备时代特色的元素一同构成电影海报背景,其价值与用途也已进行了转化,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转换性使用,构成了合理使用。[2]同理,笔者认为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中被告主张“涉案视频中使用约5秒延时作品属于为了展现和介绍中国发展变化和中国开放包容精神主题”应当也被支持。


针对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聚合视频网站侵权案、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m’t, Inc.电影剪辑预览片段案,笔者认为均构成功能性的转换性使用,但在我国语境下,搜索并不能归入说明问题的引用目的,因此在我国也不构成合法的引用目的。


2. 短视频创作适当引用的适当数量和质量


B站cut视频侵权案、网易视频“我爱看电影”侵权案、“配音秀”APP案剪辑总时长较长,超过了适当的数量,因法院直接认定不符合合法的引用目的,就引用视频的数量及质量没有展开论述。


但本文认为这里的数量适当主要是短视频引用的时间、内容长短、占原视频的时间较少,而非引用的内容占据短视频的画面多少。如聚力传媒足球赛事解说侵权案,重点应为播出了涉案两场足球比赛节目的全部内容,而非“原视频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又如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使用5秒的原视频是画面的主要内容”不是重点。短视频创作中引用原视频时,为了视频的观看效果,多少会占据画面主要部分,这不构成评判是否构成引用的适当数量。


B站cut视频侵权案、网易视频“我爱看电影”侵权案、“配音秀”APP案、聚力传媒足球赛事解说侵权案剪辑总时长较长甚至全部引用的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引用了是原视频的实质部分。


3. 短视频创作适当引用的“合理影响”


由于聚力传媒足球赛事解说侵权案严重影响了原告通过独家转播或通过分授权获得相应收益的能力。十万个冷笑话侵权案是建立原作品的基础上直接延伸出了新剧情。虽然没有影响作者的声誉,但是因为影响了授权市场,既有与潜在著作权市场,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如通过授权改编获得经济收益),因此仍然不构成适当引用。上述案例主要均从授权许可收入考量对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原视频存在授权许可收入的情况下对原著作权人是十分有利的。


如使用《我是歌手》片段说明乐器作用案,一审法院认为与原告所取得相同经济价值的音乐行为并不相竞争,也不能对其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由于未能不合理地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原著作权人亦未能举证并证明涉案活动者为其带来了损失。同理,对于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笔者认为创作视频《梦在中国》和原视频《延时北京》的受众不同,在符合适当引用的合法目的和适当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没有超限度范围内损害著作权人的预期范围内的合法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m’t, Inc.电影剪辑预览片段案将引用视频与被引用的电影预告片而非电影比较,不在同一比较维度,不能证明影响的被引用电影的正常使用。



B站cut视频侵权案、网易视频“我爱看电影”侵权案、“配音秀”APP案等上述案例均为未体现介绍评论的画面或介绍评论的时间过短,不构成适当引用。


本文也认为如果介绍评论的时间过短,意味着短视频更多的是为了展示原作品而介绍、评论的部分并非是主要部分。以综艺节目朗读书信案[3]为例,法院的观点是朗诵环节一直都是涉案电视节目的核心内容环节,而书信点评环节则相对而言居于次要地位。因此可以认为涉案电视节目使用涉案信函的目的不是对涉案信函加以说明、评价或是解释其问题,而是采用朗读信函的方法表达信函的内涵,以取得较好的播出效果并最终获得观众。



相比较上述案件因为介绍、评论的程度不够,聚力传媒足球赛事解说侵权案笔者认为是符合介绍、评论的目的,但是引用数量不符合才不构成适当引用。本案中,法院完全依照美国四要素理论进行展开论述不构成适当引用。在我国判决中不能直接适用美国四要素评判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尤其是引用的目的应当围绕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非围绕是否为商业目的。


十万个冷笑话侵权案被认为不符合转换性使用、不构成适当引用,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转换性使用的字面意思“创作出新的信息、全新的艺术、全新的认知与诠释,使得原艺术作品不再被公众以最初的表达意图所认知",其实是符合定义的,因为十万个冷笑话《福禄·篇》是以剪纸形式简要性再现《葫芦兄弟》的剧情后,在原人物关系、主角技能等原动画基础上最进行再创作,是创作出了新的信息和形式,但笔者认为法院判决的落脚点是因为十万个冷笑话不具有介绍评论,也不具有讽刺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十万个冷笑话《福禄·篇》创作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此种重新编排剧情、再创动画的表达方式也是被容许的。即介绍、评论的表达形式可以是通过口头表达、视频拼接、添加字幕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戏仿作品,则表达形式的选择更为广阔。如美国最高法院Campbell诉Acuff Rose案,上诉人虽然在《风月俏佳人》(Pretty)主题歌的基础上仍然保持了原旋律,但对歌词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将歌颂女主角的美貌改为了描写街头妓女从事性交易,以此批评原作品中百万富翁与街头妓女坠入爱河的不切实际。但正是因为上诉人歌曲对原作品具有强烈评判性,最高法院认可其构成戏仿作品。[4]



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中,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可为公益也可为商业,法院没有分析央视是否符合适当引用的目的但认为央视再现了原作品的动态画面,从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笔者认为央视使用延时作品说明中国发展案中被告主张“涉案视频中使用约5秒延时作品,在3分多钟的汇编形式展现和介绍中国发展变化和中国开放包容精神主题”,应当被支持。关于数量适当主要是短视频引用的时间、内容长短、占原视频的时间较少,而非引用的内容占据短视频的画面多少。此处的央视使用的绝对数量和相对占比都不多,且引用部分不是主要或者实质部分,删除涉案延时作品后仍能独立存在。且被告只使用了3分43秒视频《延时北京》中5秒的延时摄影的动态画面,不能替代原视频展现的效果,创作视频《梦在中国》和原视频《延时北京》的作品界限明显,主题不同和受众不同。新视频《梦在中国》和原视频《延时北京》的受众不同,在符合适当引用的合法目的和适当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没有超限度范围内损害著作权人的预期范围内的合法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使用《回到拉萨》的片段具有合理性,“仅截取引用铜钦出现的该部分内容,难以实现说明该乐器对整首歌发挥重要作用的合理需要。”二审法院认为铜钦出现的部分不超过10秒,引用的视频仅能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此处笔者认为已经符合“引用比例适当”,更应该考虑的是引用质量是否适当,结合引用目的需要,因被告没有引用所有歌手演唱的纯享版片段,被引用的片段是否不构成原作品或新作品的主要片段或实质片段,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没有替代原综艺节目视频。因此笔者认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原综艺视频,客观上并未产生替代效果。



Matt Hosseinzadeh 诉Ethan Klein and Hila Klein一案因合理使用四要素有两个要素对被告有利,法院支持构成合理使用。介绍评论与说明的目的在美国被认定为典型的符合转换性使用,但由于转换性使用是一个非常开放的问题,哪怕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有不同的观点,如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聚合视频网站侵权案,地方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的对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的观点就不一致,因此转换性使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限。



针对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聚合视频网站侵权案、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m’t, Inc.电影剪辑预览片段案,笔者认为均构成功能性的转换性使用,但在我国语境下,搜索功能并不能归入说明问题的引用目的,因此在我国也不构成合法的引用目的。


综上,国内外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短视频创作中符合适当引用的极少:即使用《我是歌手》片段说明乐器作用案一审及Hosseinzadeh v. Klein个人反应视频案两个案件。亟须进一步明确我国适当引用的要件,探究合法目的、适当数量和质量、合理影响三个要件的具体适用,详见《二创短视频存在被认定为适当引用的可能》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

[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3]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

[4] See Campbell V. Acuff Rose Music, 510 U.S. 569, 114 S.Ct. 1164, 127 L.Ed.2d 500(1994).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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